徐州工程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者:郏露锋发布时间:2024-04-28浏览次数:11

徐州工程学院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二级学院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制度,充分发挥领导班子集体在学院建设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发[2010]15)《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苏委教组[2012]6)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二级学院在校党委、校行政的领导下,按照“集体领导、民主决策、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原则,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以下简称“书记”)和院长都是学院的主要负责人,书记主持学院党的全面工作,院长主持学院行政全面工作。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学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学院重要事项。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研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的措施和办法。

第五条研究学院总体发展目标、规划,改革与建设方案,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六条研究学院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

第七条研究学院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第八条研究学院岗位设置与调整、人才引进、业务和管理骨干培养、教职工奖惩等干部人事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九条研究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要资源调配及相关收入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第十条研究学院招生工作及毕业生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统一战线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研究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第十三条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议题确定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与院长共同协商确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需要提交会议讨论的问题,应事先向书记或院长提出,由书记与院长协商后确定是否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五条未经书记与院长会前审定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的,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议题。

第十六条书记和院长会前应对议题进行充分沟通,并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初步形成共识。

第四章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全体成员,综合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人员由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党政联席会议主持人根据议题内容确定。属于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工作、学生工作、群团统战工作、教职工奖惩、安全稳定等方面工作,由书记主持;属于教学、科研、学科专业建设、人事和行政管理等方面工作,由院长主持。

第二十条党政联席会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出席会议的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

第二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应做好会议记录,重要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二条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有意见和建议的,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会后由主持人向其转告会议情况及决议,或送阅会议纪要。

第二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形成的决定,必要时应向全院师生员工传达。

第五章议事纪律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成员达到应到会人数(不包括列席人员)的三分之二,方可举行。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需要对学院重大问题作出决议的,书记和院长必须同时出席。

第二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决议时,如对某些问题有较大分歧,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和调查研究,基本形成共识后再上会讨论。必要时可向学校党委、行政报告。

第二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有关事项的,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会议要求保密的事项,参会人员须严格保密。

第六章决议的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八条党政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会议成员要按照各自分工进行组织落实。会议主持人负责检查、督办,并定期将落实情况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

第二十九条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新问题,原决议难以贯彻落实的,分管领导应及时向书记、院长汇报,或建议提请复议。在党政联席会议做出新的决定之前,必须执行原决定。

第七章考核与检查

第三十条二级学院应对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总结;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将制度执行情况作为年度述职和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是二级学院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将作为学院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业绩评定、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学校所属各教学单位,有关直属单位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徐州工程学院关于院(系)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暂行)》(徐工院委发[2006]42)同时废止。